甚麼是虐待?
(1) 身體虐待
是最明顯可見的虐待種類,特徵是導致受傷。
任何行為其目的是導致他人受傷,引致痛楚、傷害,或導致身體疼痛,例如掌摑,毆打、腳踢、灼傷、用拳猛擊、使窒息、推、擲物、禁錮、限制等。
(2) 性虐待
定義為強迫任何人參與任何不願意、不安全或羞辱的性活動。
這些行為可以包括愛撫、親吻、撫弄、性交、約會和婚內強姦、毆打身體性部位、強迫賣淫、使用色情物品、用侮辱的評論破壞一個人的性自我、不給予對方性的親密感覺、批評性需要、羞辱及批評或嘗試控制一個人的性自我或生育的選擇等。
(3) 精神虐待
定義為經常作出不合理要求,或蓄意通過語言或非語言的行為引致緊張、傷害、內疚或被取笑的感覺。
目的為侮辱和破壞他人的自我價值和自尊心,同時漠視他們的意見和需要,例如透過大叫、起渾名、持續的批評、侮辱、恐嚇等口頭攻擊,還有刑事騷擾、跟蹤、限制受虐者與家人朋友接觸或參與正常活動,嘲笑其最重視的信念、宗教、種族、文化背景、或階級等等。
(4) 經濟虐待
定義為沒有在他人同意之情況下控制他人的經濟資源。
使或企圖使他人變得經濟上依賴,透過持續地控制整個家庭的收入、不公開家庭收入或資源、偷取、欺騙、操縱、剝削或不適當地使用他人的財政。
禁止經濟資源的使用權、拒絕給予或取用金錢作為購買食物或藥物之用、使受虐者乞求金錢以購買必需品如個人衛生用品、小孩用品、或要求取用金錢和生活費時必須提出理由。
<- 上一頁
返回最上
下一頁 ->
Project funded by the City of Toronto Community Safety Investment Grants